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昶说刑辩丨信用卡套现,到底套住了谁?

张婷婷 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2023-04-12

图片源于视觉中国



01

我是“受害人”


周末休息在家,一个在企业任职的朋友,突然打来电话。


接通就是一顿输出:


“我们公司销售产品,在客户通过信用卡付款购买后,找尽理由申请退款。业务部门经不住客户磨,同意将货款退还到客户的借记卡上。等有所察觉的时候,发现对方疑似团伙作案,退还的数额已经非常大了。现在我就想知道是不是涉及刑事犯罪?”


“你们还是客户?”


“当然是客户了。我们怎么可能涉嫌犯罪,我们是受害者。”


“其实不然……”



02

到底套住了谁?


信用卡套现的完成,必定涉及两方主体:持卡人与商户。


套现行为引发的刑事犯罪,可能波及双方。


(一)客户—信用卡诈骗罪


一般来说,持卡人套现虽然违规,但并不必然犯罪。刑法只处理套现后,不打算还的行为人。


比如,明知自己债台高筑,没有还款能力,又大量套现,无法归还的。


又如,将套现出来的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,也可能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责。


持卡人套现金额达5万以上,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,都属于信用卡诈骗罪处罚的范围。


虽然在和朋友沟通时,这个团伙套现的用途以及能否还款还尚不明确。但依据其套现的金额和交易的账号,基本可以确定其持有大量信用卡。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,超过5张以上的,或还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。


(二)商户—非法经营罪


当谈及信用卡套现,眼前浮现的典型场景是:   


商户利用自家的销售点终端机(俗称POS机),虚构交易、虚开价格、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,顺便收取虚刷、虚高部分的“手续费”。


随着网络购物、电子支付的兴起,利用网络支付,以交易退款方法完成的套现也逐渐兴盛。网购客户信用卡付款,指定储蓄卡退款,相较原来的模式,“现金”直接被存在了可随时支取的储蓄卡上。


实质效果相同,都破坏了信用卡只能在银行渠道取现,在商户消费的规矩。只不过“战场”从线下,转换到线上。


但无论是哪种方式,商户帮助持卡人套取的数额超100万,造成信用卡逾期未还超20万,或导致银行等发卡机构损失超10万的,都足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商户的责任。


朋友之所以认为公司不可能涉嫌犯罪,基于两点理由。


一是,公司并未以套现谋利;二是,公司也是被骗了。


关于第一点,其主张并不成立。因为套现属于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。在“口袋罪”非法经营罪囊括的多种非法经营行为中,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,跟非法经营烟草、外汇、证券、期货等一样,无须要求经营者有营利目的。这点,与非法经营高利贷和非法提供发、删帖明确规定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规定不同。


关于第二点,公司之前的确是被利用了,因与客户没有共同的故意,当然不承担客户犯罪的后果。但如果它知情客户利用信用卡套现,还提供帮助,就有涉罪的危险。


因此,公司的当务之急,是自此以后,严格坚守所有退货资金的“原路返回”。



03

为什么处罚套现行为?


“既然银行授信给了持卡人,套现和消费,区别大么?刑法为什么要管这事?”


这应该也是大部分人的疑虑。


首先,套现侵害了银行的专营业务。信用卡可以合法取现,只不过得通过银行。且取现时,银行往往会将可以取现的额度远远限制在信用卡额度以下。合法取现不仅没有免息期,还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和利息。而以消费形式掩盖的套现,会让银行的这部分收益落空。


其次,套现放大资金杠杆,容易导致个人财务危机,并最终将风险传导给金融机构。套现与“以贷还贷”“以卡养卡”紧密相连,容易导致持卡人债台高筑,增加银行坏账机率。在P2P兴盛时期,大量的持卡人套取信用卡资金,转而用于投资获利,给金融领域累积了巨大风险。

同时,套现后资金流向不可控,甚至动摇宏观调控。比如,当国家宏观政策不支持房地产行业时,信用卡套现产业运营,导致大量资金流向房地产行业,抵销国家的调控力度。


一言以蔽之,套现于金融体系、国家大局不利,更非法染指银行资金结算专营业务。因此刑法将其作为犯罪处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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